万伟律师,中共党员,现执业于江西省抚州市的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。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,获金融学专业的经济学学士学位;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,获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学位。研究生期间,师从贵州省著名专家钟佳萍教授,参与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万伟律师
手机号码:13307949797
执业证号:13610201810029399
执业律所: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6A座8层、9层
一、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无效合同:
1、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。
2、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。
3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。
4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。
5、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二、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
1、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,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;
2、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;
3、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,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。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,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,承包人可解除合同。
4、经合同双方协商,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。
三、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
1、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,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,承包人拒绝修复的;
2、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,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;
3、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,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;
4、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;
5、建设工程竣工前,承包人非法转包、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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